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热点新闻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公安、国税、地税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3-7-31 文号:财税[2003]16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中有关可接受捐赠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税前扣除优惠,是否包括这两个总会下设各省、市、县的地方分会或协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捐赠的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的捐赠。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所接受捐赠的用途及享受扣除优惠的期限,仍执行财税[2003]106文的有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