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广泛开展"迎奥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日期:2003-8-1 文号:国税发[2003]9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