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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11-13 文号:国税函发[1996]67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6]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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