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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税款的程序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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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程序:

    1.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报送(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

    4.下达定额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送县局审核批准后,填写《核定税款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同时,税务机关必须填制由纳税人签收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程序

    1、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鉴定表》中5个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 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签出具体意见后,报县局。县局接到鉴定表后,县局有关股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报局长批准。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县局审核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据以缴纳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必须填制由纳税人签收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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