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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日期:1997-1-23 文号:财税字[1997]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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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远洋渔业企业今年已到货进口的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品名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

企业名称    品名数量 单位 金额  商品编码

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枪鱼延绳钓船 3艘 190万美元89020010

大连远洋渔业股份公司   金枪鱼延绳钓船 2艘 300万美元89020010

大连国际合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鱿鱼钓船  1艘 18万美元89020010

  冷藏运输船   1艘 180万美元98013000

上海远洋渔业公司     鱿鱼钓船   2艘 50万美元89020010

江苏省远洋渔业公司    无结中估网   100吨 16万美元56081100

天津市远洋渔业公司    冷藏运输船  1艘 50万美元89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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