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中国税务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防汛抗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7-5-7 文号:国税函发[1997]24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1996]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电加收0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