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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日期:1998-11-5 文号:国税发[1998]19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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