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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现行税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迁移,合并,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终止清算等),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应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测算,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权 益
第八条 权益分为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经营过程中按法定程序转增部分.
城市商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股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金,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
(一)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
(二)城镇集体资本金: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历年积累(指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三)法人资本金: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
(四)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如个体户,城市居民,信用社内部职工等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吸收现金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股票面值计价.
第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筹集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城市商业银行除原城市信用社股东可将其权益折股转入资本外,向新股东募集的资本和原城市信用社股东新增的资本,必须是货币资金(现金),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股入资.新投资入股的资金必须一次募足到位.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可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享城市商业银行的收益或承担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股东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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