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12-15 文号:国税发[1998]21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