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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日期:1997-8-29 文号:国税发[1997]14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后备干部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培养措施,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干部,是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
第四条 后备干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政治立场坚定,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实际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三)热爱和熟悉税收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刻苦好学,勤奋敬业,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 后备干部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地(市)、县处级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处级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副局长、副省级市局局长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五)身体健康,能担负较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六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七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远期近期结合,以近为主、梯次配备、优化结构,备用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重视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使领导班子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成员优势互补的领导集体。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思想。要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对于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选拔。
第十条 要注意从优秀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的人数,一般应相当于领导职数的2倍。但必须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民主推荐,人事部门经过考察,提出选拔对象;
(二)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材料包括:党组的报告,后备干部登记表,民主推荐情况,干部考察材料。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后备干部名册。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考察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的考察一般由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也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察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察后要同后备干部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的考察包括上报前的考察和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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