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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7-8-29 文号:国税发[1997]14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后备干部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培养措施,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干部,是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

      第四条 后备干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政治立场坚定,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实际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三)热爱和熟悉税收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刻苦好学,勤奋敬业,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 后备干部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地(市)、县处级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处级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副局长、副省级市局局长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五)身体健康,能担负较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六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七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远期近期结合,以近为主、梯次配备、优化结构,备用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重视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使领导班子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成员优势互补的领导集体。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思想。要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对于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选拔。

      第十条 要注意从优秀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的人数,一般应相当于领导职数的2倍。但必须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民主推荐,人事部门经过考察,提出选拔对象;

      (二)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材料包括:党组的报告,后备干部登记表,民主推荐情况,干部考察材料。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后备干部名册。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考察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的考察一般由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也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察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察后要同后备干部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的考察包括上报前的考察和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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