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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7-9-5 文号:国税函发[1997]50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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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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