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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应停售发票?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经所在地税务所或稽查所确认有以下情形的,通知售票窗口停售发票。

        1.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2. 用票单位和个人,购领发票后,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3.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的遗失,未办理遗失手续的;

        4.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税务登记管理中,由正常纳税户转入非正常纳税户的;

        5. 用原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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