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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8-1-7 文号:国税函[1998]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97]中旅集财字2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旅总社  435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中旅大厦

    2 中侨总公司 78  北京西便门东里甲一号

    3 中汽公司  23  北京朝阳区南湖渠

    4 华侨饭店  15  北京北新桥三条五号

    5 中旅大厦  33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

    6 中饭公司  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7 中实公司  1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合计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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