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日期:1998-1-8 文号:财税字[1997]1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福建、山东、贵州、江西、甘肃、广西、浙江、湖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青岛、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生产企业1997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已经征收入库的由应免税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顶,对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应从企业以后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附:1997年准予免税的产品清单(略)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