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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1-22 文号:财税字[1998]1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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