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进口海产品减免进口税的请示》的复函
热点新闻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产能过剩”为何还会出现价格上涨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广西国税曝光2007年10大涉税违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进口海产品减免进口税的请示》的复函
    日期:1998-1-23 文号:财税政字[1998]1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进口海产品减免进口税的请示》(吉政文[1997]155号),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海产品属国家明确不予减免进口税的商品。但是,考虑到延边朝鲜族的民族习惯,经国务院特案批准,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边境小额贸易形式进口当地居民主要食用的明太鱼减半征收进口税,已体现了国家对延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税收照顾。为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不宜再将此项优惠政策扩大到从周边国家进口的其他海产品。

      二、由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政策于今年底即将到期,在此之前,也不宜继续扩大进口减免税的品种。

      三、我国已决定将海产品纳入APEC贸易自由化优先领域,海产品的进口关税将会不断降低。

      因此,对你省以边境小额贸易形式进口除明太鱼以外的其他海产品,应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