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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开征停征权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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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权代表者或政权机关以政权名义,并以特殊的政权强制力为后盾,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社会规范法律效力起始与停止的权力。税收的开征与停征是指税法有效期的开始与停止,税收开征权行使的结果是某税法法律效力从即日或由明确规定之日起有效。税收停征权行使的结果是某税法或其中某些部分从即日或由明确规定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税收停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停征,即用税法中的某条款明文规定某时停征;间接停征,即税法同上级或本级立法机关后来制定、发布的新税法名称相同、内容相同或相抵触时,根据后法否定前法的原则,在相同或相抵触范围内视前法停征。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属中央税收体系的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种的开征、停征归中央掌握,地方无权过问,属地方税收体系的税种的开征、停征,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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