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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2-19 文号:财税字[1998]1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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