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
日期:1998-2-20 文号:国税函[1998]1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换发新版批准证书,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6号)和《关于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与当地外经贸、工商、外汇、海关等部门配合,做好换证衔接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
1997年12月5日 [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金关工程的决议,规范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我部于1997年10月17日发出了《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31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新批准设立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换证工作将与国务院七部委的联合年检相结合;自1998年5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新版批准证书仍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两种,一式3份,包括正本1份,副本2份,其中"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副本2"由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外汇等手续。
新版批准证书即将启用,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批准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请你单位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一律要求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登记、进出口等手续;对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5月1日起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各地外经贸部门也将积极同各地工商、税务、外汇及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 外经贸资综函字[1997]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招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金关工程的决议,我部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统称批准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换发批准证书,换证工作须与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年检相结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新发或换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先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凭此代码到发证机关申领批准证书,同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四、自1998年5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请各发证机关自收本通知之日起到外经贸部外资司领取新版批准证书。
六、自1998年1月1日起,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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