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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日期:1998-2-22 文号:国税发[1998]2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出口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1997年退税款。

      二、清算方法

      (一)出口企业应在1998年3月31日以前,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写出清算书面报告,填写清算表。在企业清算期内(1998年3月31日以前,下同)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附表6),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

      (二)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1998年3月31日以后,下同)出口企业必须于1998年4月5日以前,将清算报告、清算表等有关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此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退税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核查,清算核实多退的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应补足。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2.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3.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三)各地清算工作必须于1998年5月31日以前结束。

      (四)对于出口企业在企业清算后上报退税机关的因单证不齐备案的出口退税申报,如在退税机关清算期内(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仍未补齐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追回(经批准的远期结汇贸易除外),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三、清算内容

      (一)外贸(工贸)企业按附表4-1、附表6所列内容清算。

      (二)生产企业按附表3-1、附表6所列内容清算。

      (三)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附表5所列内容清算。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算。

      (五)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材料与出口企业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对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和退税款进行核查。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1.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缴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2.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规定,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

      3.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或抵扣税款。

      5.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6.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适用准确。

      7.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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