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8-5-26 文号:财税字[1998]9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免征泽普石化厂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已批转我部研究。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保证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曾规定省级政府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可以通过先照章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方式继续延长两年。1994年、1995年中央财政分别返还新疆自治区财政1.3亿元、1.4亿元。新疆自治区政府有责任用中央财政返还的资金帮助企业缓解困难。

      二、泽普石化厂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价格偏低,该厂仅在1994年--1996年就因此减少收入17789万元。要从根本上解决泽普石化厂的问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将产品的价格定到合理的水平,使企业能维持自身再生产的能力。

      三、1998年财政面临的支出压力很大,国有企业三年解困问题,安置下岗职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农业、文教、科技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等都需要财政支持,同时,财政压缩赤字任务较重。新开先征后返的口子也不利于税制的规范和税负的公平。基于以上考虑,不宜再对泽普石化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请予理解。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