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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12-21 文号:国税函[1998]79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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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江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内部实行流通企业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请示》(中国石化[1998]财字97号)。为支持石化集团组织、协调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经研究,现将1998年、1999年度石化集团所属销售企业成品油运杂费的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化集团所属北京市石油总公司(名单见附件1)等24家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各级石油批发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油和柴油,东北下海、迸关的汽油和柴油,东油西调的汽油和柴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运杂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参与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由省级石油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二、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名单见附件2)等3家销售企业,获得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拨付的运杂费补贴,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以“运杂费”名义从上述公司、企业收取的款项和支付给有关销售企业的运杂费补贴,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石化集团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将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的实际情况和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专项总结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24家省级石油公司

  2.石化集团所属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公司名单

  3.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抄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附件1:

24 家 省 级 石 油 公 司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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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石油总公司

2.  天津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  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河南省石油总公司

5.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

6.  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7.  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

8.  江苏省石油总公司

9.  安徽省石油总公司

10.  浙江省石油总公司

11.  福建省石油总公司

12.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

13.  湖北省石油总公司

14.  湖南省石油总公司

15.  广西区石油总公司

16.  海南省石油总公司

17.  贵州省石油总公司

18.  云南省石油总公司

19.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20.  青岛市石油总公司

21.  深圳市石油总公司

22.  宁波市石油总公司

23.  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4.  厦门市石油总公司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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