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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四)
    日期:1998-12-28 文号:国税发[1998]22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第十章 利润及其分配

      第七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净收益、汇兑损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发现的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或多计的支出等。

      第七十五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六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以法人为单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用于城市商业银行的职工福利设施支出。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城市商业银行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城市商业银行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及其他附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城市商业银行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揭示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业务状况表应提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资产、负债等的变动情况,反映城市商业银行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损益明细表、利润分配表、所得税清算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金及各项准备金情况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应付利息表、应收利息情况表、税金解缴情况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外币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第八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八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及企业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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