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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01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1998-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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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汽、柴油的消费税应从企业出厂价内改为价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考虑到石油产品的不可再生和替代性,为了调节消费,保护石油资源,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均对成品油征收特定消费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汽油和柴油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从国际上看,各国成品油的消费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计征方式有从量定额计征和从价定率计征两种,但以从量定额计征为主;二是价格与税收相分离,减少税收对价格的影响,油品价格随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由于汽、柴油销售网点分散,税收征管水平不高,而且考虑到我国税制模式的延续性,现行消费税采取的是价内税形式。但是,由于成品油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税收并不随成品油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因而不会影响我国成品油与国际油价并轨。

  从长远看,汽、柴油消费税应该采取价外税的形式。但我国消费税实现由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配套改革,我们将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对汽、柴油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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