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6号建议的答复
热点新闻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做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人大常委会通过个税法修正案 起征点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1998-5-25 文号:财税政字[1998]10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王玲飞代表:

      您提出的对关系人民生活的维修行业应实行政策倾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等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了严密的链条机制,上个环节征多少税款,下个环节扣多少税款,上个环节不征税,下个环节也不予扣税,且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办法。如按建议中提出的将修理修配业改征营业税,则将影响下个环节的税款抵扣,加重下个环节的税收负担,破坏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不同服务对象的修理修配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状况也是不同的,主要受市场因素的制约,修理修配业应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税收政策是公平的,不是造成企业困难的原因。鉴于以上情况,不宜对修理修配业改征营业税。

      关于按修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问题。目前,国有修理行业大多采取提成工资办法,这种办法的优点是既考虑了收入增长的因素,同时又考虑了节约成本,因而比较符合修理行业的实际。而“按修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办法,只考虑了收入增长的因素,不够全面,同时也容易诱发涨价或变相涨价等问题。因此,对修理行业应实行提成工资办法。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