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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8-5-28 文号:国税发[1998]8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税贸协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我国外贸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适应当前对外贸易工作的新形势和出口退税工作的新特点,根据全国税贸协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税贸协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税贸协作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贸双方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促进外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建立规范、严密、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机制为己任,做好新时期税贸协作工作。

      (二)税贸双方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税务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尽可能给出口企业提供方便和帮助;外经贸部门在致力于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给税务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双方要互帮互促,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税贸双方要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保证及时、准确退税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税贸双方应本着主动协调,求同存异的原则,妥善地处理工作中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当前税贸协作工作要点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要确保各项退税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施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不同的工作侧重点,应积极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二)强化退税管理,规范退税单证,简化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努力探索完善退税管理的新路子。

      (三)进一步加强退税稽核管理,提高稽核退税的实际工作效果,使外贸企业对退税单证的自我审查、外经贸部门的退税稽核与税务部门的退税审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四)及时、准确地做好退税清算工作。既要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也要确保企业合法的应得退税款应退尽退。

      (五)出口企业必须把好防范骗税第一关。大力加强对出口企业防范骗税的法律宣传,进一步增加企业防范骗税意识,杜绝“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发生。双方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在防范和查处骗税工作中,及时沟通情况。

      (六)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抓好电子信息的采集、录入、汇总、传输,提高数据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另一方面要在资金、人员培训、专有技术等方面努力为网络化管理的尽早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七)做好出口产品实际税收负担、进货成本、流通费率、利润率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通报当前外贸形势、国际需求热点、产品供销渠道、重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及我国产品出口情况等。

      (八)共同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和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建立企业内部退税凭证管理制度。加快退税凭证的搜集速度,督促企业及时申报。

      (九)进一步密切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既为出口退税的及时、准确办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实施综合治理。

      (十)认真分析研究国内、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密切关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势态及可能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冲击,拿出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建议、措施,为中央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一)其他需要税贸双方共同协作的有关事项。

      三、税贸协作的具体方式

      为进一步密切税贸双方协作关系,推动税贸协作工作的协调、健康开展,我们建议税贸之间建立四项税贸协作日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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