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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
日期:1998-10-12 文号:财监字[1998]28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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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人民来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自定综合税率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997年7月,湖南省宁远县政府下发《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房地产业税收清理检查的通知》(宁政发[1997]21号)和《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宁政通[1997]10号),规定根据现行税法和合理的市场价格,全县按县城、建制镇、乡村三类对私人建房行为征收私人建房综合税(即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合并征收),并确定了纳税的单位额和各类私人建房的综合税率。1998月3月6日负责水市镇税收征管的县国税局、地税局第四征收分局以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名义和水市镇政府联合发布了贯彻县政府规定的《关于在水市镇范围内开展个人建房税建材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告》,除征收个人建房综合税外,还对建房户使用的砖、灰、石征收“建材增值税”,并将建房“税收”改为“建房税”。截止到1998年7月24日,宁远县共征收两项税款58.06万元,其中水市镇15万元。

  湖南省宁远县政府采取合并税种、改变纳税人和负税人、自定综合税率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群众中产生了巧立名目、随意征税的不良影响。宁远县政府现已纠正上述错误做法。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现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的错误做法提出通报批评。各地区、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严格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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