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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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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8-12-9 文号:国税函发[1998]75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近期,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在涉外税收检查中发现,我国境内一些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现对此种情况下,国内支付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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