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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1-5 文号:国税函[1999]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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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84号)收悉。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3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和1999年度继续由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维持原缴库方式,税款入地方金库。

二、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再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全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方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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