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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调研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1-22 文号:国税函[1999]4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上海、黑龙江、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湖南、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9年的立法计划,结合车辆、道路费改税,总局拟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当扩大车船使用税的收入规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使新修订的车船使用税负担合理,便于操作,请你们就下列问题进行调查测算,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和所提意见请于3月20日前报总局。

      一、调查内容

      (一)你省(市)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费一年的收入规模是多少?除养路费、车辆购置费以外的其他对车辆的收费项目合计是多少?每辆车一年大体要负担多少费用?

      (二)你省(市)车辆总数是多少?其中征免税车辆各为多少?在征税车辆中,乘人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各为多少?

      (三)你省(市)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是多少(按车船类型分别列出)?1998年收入规模为多少?在总收入中,能否分出小汽车、小客车、大客车、载货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船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收入数或所占的比重?

      (四)按照修订草案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低限,测算你地区一年的车船使用税收入有多少?(注:如无汽车排气量资料,可按小汽车每辆400元,小客车每辆300元,大客车每辆180元的标准测算)。考虑车道费改税因素,即:除养路费等车辆经常收费和车辆购置费以外,将其他收费项目并入车船使用税,调查测算税额标准的低限最高能调整到多少。

      (五)结合你省(市)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选取适中的税额标准,选择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如交通运输企业(包括远洋和内河航线的运输行业)共20户,测算车船使用税税收负担水平。

      二、你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有何修改意见和建议,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讨论:

      (一)税目的分类是否合理?乘人汽车按排气量划分,在实际征管中是否便于管理和操作;

      (二)税额标准是否适当,如何调整;

      (三)纳税地点的确定是否便于征管;

      (四)现行免税的车船是否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五)为了避免对农用车的征税分歧,在修订条例时,应如何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处于草拟阶段,各地务必做好保密工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条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征税范围

      (一)在中华任命共和国境内经公安、交通及其他车船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非机动车船。

      第三条 税目税额

      (一)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船,其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未列举的车船,其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车辆使用税的税目、税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计税依据

      (一)本条例所附《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船按照以下规定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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