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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汽车销售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9-1-31 文号:国税函[1999]5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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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汽车销售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沪国税流[1998]2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上海汽车工业销售公司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获取的销售佣金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鉴于上海汽车工业销售公司销售的汽车进销差价很大,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平销行为。因此,对上海汽车工业销售公司获取的销售佣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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