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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3-11 文号:国税发[1999]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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