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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9-3-11 文号:国税发[1999]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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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考评工作的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中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目的是通过考核、检查税务机关年度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质量,督促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并做好培训工作,促进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履行培训义务、不断提高素质,为部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评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的培训工作及地方税务局的专门业务培训工作进行考评;省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地(市)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地(市)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县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度培训工作的考评,原则上逢双年考评国税局、逢单年考评地税局。

  第四条 考评工作以评估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时要坚持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上级考评与本级自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 进行考评要酌情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及考评工作办公室,加强组织和领导。

  考评工作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设在培训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培训考评要妥善处理与税收中心工作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注重质量、促进培训工作、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

  第七条 评估适用于对培训工作基本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对各应考单位的评估由考评工作办公室选派的评估人员主持,由考评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九条 考评工作办公室要在实施考评前确定并公布评估项目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标准、权重,根据考评目的及实际需要确定。

  评估指标要全面,具有代表性。基本内容包括:

  (一)局领导对培训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培训制度建设情况;

  (三)干部配备情况;

  (四)经费保障情况;

  (五)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

  (六)其他应列入的指标。

  评估标准要具有操作性,便于施评。

  指标的权重一般要使用整数形态,并且要合理,具有导向性,使被评单位明确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第十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时,采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向基层税务干部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评估完毕要写出评估报告,并将报告与其他材料按时汇交考评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实施评估前要对评估人员进行集训,讲明评估指标体系的使用办法与实施评估的要求。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适用于对培训工作质量的检查。

  第十三条 考试主要以抽查考试的形式进行。要认真研究确定抽考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标准,保证抽考对象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 考试以笔试为主,闭卷与开卷考试相结合,必要时可采用实际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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