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
  • 中国税务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防汛抗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税务总局: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9-4-26 文号:国税函[1999]20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4号)收悉.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或举办商品展览会,展示会(以下统称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其展品在补报海关手续后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或者举办展销会,展览并同时销售商品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来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览会,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应作为营业场所销售商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不低于商品销售收入的10%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