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
|
日期:1999-5-4 文号:国税函[1999]2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华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问题,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做出规定.近据反映,一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虽然担任中国境内机构职务,但由于在境外企业仍兼任其他职务,因此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含有不在华履行职务月份的奖金.现对此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的问题明确如下: www.zg1236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