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青海省国税局“网络学校”开始试运行

  • 百度主题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5-11 文号:署税[1999]326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暂定税率技术指标调整后,适用暂定税率的飞机既包括税号88024020空载重量超过45吨的飞机,也包括税号88024010中空载重量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飞机,详见1999年版税则中的《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其他商品)》表。

      二、根据《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税率的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飞机,各期付税时,应继原进口日所实行的税率征税,但适用税率的飞机技术指标,应按财税字[1999]6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即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飞机原进口日所应实行的税率,也按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飞机同期所适用的税率确定:1997年10月1日前进口的关税按3%计征;1997年10月1日起进口的关税按暂定税率1%计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税则归类和进口税率调整后租赁飞机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472号文)的规定需要补税的飞机,尚未补征或收取保证金的,准予按本文一、二条的规定核定税率征税结案,但已经征收的税款不予调整。

      附件:

       财政部 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 财税字[1999]6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关问题的报告》的批示,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客运飞机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技术指标调整为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关税暂定税率仍为1%。

      2、1998年12月31日前已征税进口的客运飞机,所征进口关税不再调整;未征进口关税的一律按本文通知的技术指标确定适用税率和计征进口关税。

      3、1999年1月1日起进口客运飞机暂定税率,按税委会[1999]1号文的规定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