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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免税设备管理的函
    日期:1999-5-18 文号:财税字[1999]11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

      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分别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均交由财政部承担。至此,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均统一归口由我部负责对外谈判与磋商。这是理顺我国政府外债管理体制的重要措施。

      去年以来,在经办上述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业务时,我部发现,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涉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进口设备政策,在实际操作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具体操作程序是由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到项目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依据《确认书》便可免税放行。但是由于项目审批单位(计委或经贸委)与主管贷款业务不是同一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项目虽经审批单位的批准,而却未得到贷款方认可,最终未能取得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或是项目被取消,或是转为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商业贷款项目。但是,项目单位由于在批准立项时,已经取得项目审批单位开具的《免税项目确认书》,仍可持此据在海关登记备案,享受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待遇,不仅形成新的税收漏洞,也不利于国家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鉴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部是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窗口和管理部门,直接监控利用贷款的全过程,并掌握有关贷款的各种情况和信息,可以确认项目单位最终能否使用国外贷款,为了更好地将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我部建议: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程序上稍作修改:在项目单位办理免税手续时,除了凭项目审批单位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出具的《免税项目确认书》外,还应同时出具由我部开具的《贷款证明书》(见附件一、附件二),方可作为这类项目进口免税登记备案和设备进口时的免税凭据,以加强管理,同时减少税收漏洞。海关依据项目单位同时出具的两个证明方予登记备案和免税放行。

      此项规定于1999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此前已经办理了免税登记的项目,进口设备仍按原规定执行完毕。

      请予支持,并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略)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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