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国家税务总局被评为十届全国政协提案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做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5-21 文号:国税函[1999]33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攀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攀枝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攀枝花钢铁集团1999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