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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日期:1999-5-21 文号:国税函[1999]3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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