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山东河南四川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做
  • 2008年印花税票“上演”中国戏曲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泰兴市国税局实施“局村挂钩”支持新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9-5-28 文号:国税函[1999]35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