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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日期:1999-5-31 文号:国税发[1999]10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9年继续开展全国性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1998年以来的执法情况。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应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8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是:
(一)涉税文件
1、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2、1998年执法检查查出的违规文件是否纠正。
(二)税政管理
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自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是否将区域性优惠税率适用于区域外营业机构所得等。
2、对税前列支、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政策收尾工作是否按规定执行。
4、屠宰税收的征收是否符合规定,包括有无按人头、田亩等向农民摊派税款,是否按规定实行代征,是否合理确定征收任务,是否借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和开具屠宰税票证等。
5、对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6、对俱乐部运动是否严格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征管
1、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特别是中央参与投资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是否按投资比例分别入库,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入中央库。
2、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
3、对纳税人欠税,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是否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是否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是否按规定范围、对象、期限填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5、是否按规定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
(四)税务稽查
1、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对稽查对象和处理对象是否依法确定管辖权。
2、在实施稽查时是否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是否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是否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
3、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事项,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
4、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税务处理决定做出后,是否严格执行,包括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是否及时将查补税款及罚款追缴入库。
(五)省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方式、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还应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各地可以组织税务局进行地区间的交互检查。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1、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2、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3、查阅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等)执法卷宗、文书;
4、抽查相关纳税人;
5、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三、时间安排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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