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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开业登记的规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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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登记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的范围

        (1)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3、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手续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经营地或工作地的地方税务局征管法制科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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