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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9-7-26 文号:银发[1999]261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查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贷款管理,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封闭贷款管理中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其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附件: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积极支持亏损严重的国有工业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逐步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办法的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第四条 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

      (三)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四)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提保等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

      (三)该产品的名称,产品的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账目;

      (四)购销合同,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经贸委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

      第八条 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可以提供合法评估报告,且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免收.

      第九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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