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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7-28 文号:财预字[1999]39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管理,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国性社会 团体及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 ,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 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的 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其他基金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 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 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关于预算收入科目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 04类“企业所得税”下增设0487款“其他企业所得税”科 目,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收入科目。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本科目就地办理缴库。

      三、关于缴库手续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 手续,由各级税务机关比照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手续办理 。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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