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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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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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