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热点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日期:1999-9-16 文号:国税函[1999]61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