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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税务系统1999年度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日期:1999-11-17 文号:国税发[1999]2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团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税务系统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评选1999年度并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青文字[1999]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1999年底至2000年初开展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和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评选范围

      参加全国税务系统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所有青年集体。

      (二)评选标准

      依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评选199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国税发[1996]19号)中所规定的有关标准(年龄标准变更为: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评选出各省(区、市)税务系统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的青年集体。

      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对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条件,结合1999年度年终总结,对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起到示范作用,并受到本行业或地方党政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方针,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圆满完成1999年度税收任务。

      (三)是否确定了明确的创建目标或标准。

      (四)是否建立了激励、约束并举的运行机制,确定了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

      (五)是否以“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纽带,经常性地开展以方便纳税人,提高执法水平为内容的优质服务活动。

      (六)是否有违章违纪现象发生,是否有不兑现服务承诺,并被群众投诉的现象。

      三、考核、评选方式

      评选1999年度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以各省(区、市)级税务主管部门为主,各团省(区、市)委密切配合,并联合签署推荐或考核意见。

      评选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各单位要根据所分配名额(见附件1),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先由基层青年集体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均一式两份),逐级进行申报。

      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要吸收全由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参加,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集中明查与抽查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收集群众意见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其考核结果作为能否重新认定为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主要依据。对符合标准要求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见附件3)。对于名不符实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坚决取消称号,摘下牌匾。

      四、有关要来求

      (一)各单位要在年终总结基础上进行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考核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不走过场,保证评选和考核工作的质量。

      (二)各单位要以本次评选、考核青年文明号工作为契机,对本系统1995年以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充分展示和宣传税务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找出活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办法及思路,并及时向总局(人事司)反馈情况。

      (三)拟申报或申请复核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接到群众举报信的,各省(区、市)税务局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上报总局。

      (四)根据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要求,各单位务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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