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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
    日期:1999-12-21 文号:国税函[1999]9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以来,各地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维护税务执法的严肃性,接受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工作,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但近年来,少数地区税务着装管理体制上相对松散,存在着装制作工作层层下放、自行改变制服颜色样式、随便增加制服标志、不按税容风纪的规定着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系统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着装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装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装备处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制定税务制服各项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生产厂招标和制服产品质量监督评比等工作。

      (二)各省(区、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税务制服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做好着装意义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指导;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级和县(市)缴税务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账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着装风纪。

      二、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市)局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内容的上年着装管理工作总结及当年制服制作换发计划(表格附后)。

      三、着装经费一般应由省(区)、市一级税务机关集中管理。制作经费应有保障,不得擅自改变着装标准。

      四、税务人员着装范围、供给标准按照(83)财税字第194号、(88)财税字第127号、(88)国税征字第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税务服装和标志的样式、颜色、型号、面料、制作工艺等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项标准制作,不得擅自改变。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服装和标志上不作区分。

      七、税务制服制作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制服制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生产厂家范围,统一签定技术指标、质量、价格合同,并将定期对税务制服中标厂家进行考核,优胜劣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范围内选择厂家统一制作。由省(区、市)一级国家税务局与厂家签订正式的供货合同,并监督其实施。合同副本须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备案。

      (二)各省(区、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制服的制作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选择,也可以以省(区、市)一级为单位采取招标的方式另行选择厂家统一组织制作,不允许下放到地市及以下地方税务局分散制作。

      八、着装风纪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着装风纪的管理工作,并将此纳入考核范围,严格管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门的着装风纪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总局税务着装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本单位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税容风纪的检查和抽查。

      (三)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发的税务制服。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在扣、领钩,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四)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系税务专用领带;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大檐帽和冬帽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应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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