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中国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钱冠林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9-12-24 文号:财税函字[2000]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企业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1996年,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已经明确: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你省企业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符合上述规定,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