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2.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3.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转载此文件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2.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3.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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